发布时间:2025-07-06 13:49:19 来源:飞声腾实网 作者: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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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之后,解除将天双方关注的劳动焦点离不开工作岗位与薪资待遇。新冠疫情爆发之后,合同劳资双方在员工岗位调整与薪酬待遇变化问题上的涯告院获矛盾更加突出。越来越多的上法用人单位为企业生存无限放大企业用工自主权,单方面对员工工作岗位与薪酬待遇进行调整,赔元那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调岗降薪吗?解除将天面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应如何维权?劳动
我们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据北京法院公开的合同审判书显示。原告马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涯告院获北京海淀区法院立案后,上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赔元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解除将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劳动
原告方诉求
1、合同支付马*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工资差额484 949.03元;
2、支付马*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20日工资930 000元;
3、支付马*2009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40 000元;
4、支付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 000元;
5、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马*于2019年7月入职天涯公司,2009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天涯公司一直未与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15年7月1日方与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职务为副总裁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马*初始工资为40 0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工资调整为42 0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工资调整为45 000元,天涯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自2018年10月开始拖欠工资,至今未发。
马*就拖欠工资事宜多次与天涯公司协商,天涯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马*于2020年6月20日向天涯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天涯公司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
双方劳动关系因马*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马*于2018年5月11日年满50周岁,社保系统自动减员,根据马*本人申请,我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递交补缴社保申请并办理了社保补缴,社保中心提供了相应发票。
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5月11日因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马*2018年5月11日以后与我公司为劳务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马*已经同意工资调整,马*要求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马*在我公司处的劳动工资已经完全支付,没有拖欠。马*主张的2018年10月1日后我公司拖欠的工资为劳务工资,与本案无关。马*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且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马*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马*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于2018年5月11日终止,其主张因2018年10月以后开始拖欠工资而要求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
马*曾为天涯公司的员工,双方曾签署了自2015年7月1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马*)同意根据甲方(天涯公司)工作需要,担任副总裁兼上海分公司(华东大区)总经理;
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职级调整通知单》显示自2016年7月1日起,马*的职级、工资将由42 000元/月调整为45 000元/月,从7月份工资起,固定月薪的20%即9000元调整为绩效工资。
为证明其主张,马*提交了十三份证据:
……
法院认为
关于双方自2018年5月11日起是否为劳动关系一节,马*的职务为天涯公司副总裁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属于管理岗,故双方之间仍应为劳动关系。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马*以拖欠工资为由向天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天涯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故天涯公司应支付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6 597.75元。
关于2009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节,因马*的该项诉讼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本院对马*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马*2014年1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463 206.28元;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930 000元;支付马*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6 597.75元;驳回马*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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